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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伪造印章(公章)相关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等条款
2017-09-26

伪造印章(公章)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一)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交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一)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四、《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规定(一)对公章企业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刻章业务,情节严重的,要承其制作公章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二)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制度
2017-09-26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不得将印章制作业务转包他人经营。二、印章刻制企业必须聘用政治思想可靠、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接刻制印章,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印章刻制企业要指定专人承接印章业务,必须认真查收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严禁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的印章业务。印章刻制企业不得代替刻章用户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续,严禁先刻章后审批。四、承接印章制作业务,要认真查验所刻印章单位及经办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严格按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及要求逐项进行登记,不得缺项漏项。所有刻制的印章信息都要进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承接印章制作业务,要按《印章准刻证》记载的印章内容、印章形状、印章尺寸刻制印章,不得擅自更改。六、印章刻制企业承制重要单位印章,应指派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的专人进行制作,所刻印章单位可派员工现场监制。七、印章刻制企业要设立保密操作间和成品保管专库(柜),印章成品要指定专人专库(柜)保管,制作单位一律不得留样、仿制。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要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处理。残品、废品章要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毁并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八、印章制作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发现私刻公章或涂改、伪造《印章准刻证》等可疑情况和案件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九、印章刻制企业内部要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的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十、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党政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的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和具有法定效力的上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7-09-26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公发[2011]122号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公安部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川公治[2003]5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名章。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刻制入网印章和各类业务专用公章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企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印章刻制按照市州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刻制,不得跨市州级、省级区域刻制。直属系统单位需统一刻制印章的,可由直属系统单位总部所在地刻制。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团组织、政协、军队,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刻制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报关专用章、钢体印章及相关部门使用的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验符合审批手续的,除党团组织、军队、政协及钢体印章,实行《印章准刻证》刻制,暂不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外,对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规定的“六类”公章,实行联网审批准刻制度,并纳入印章治安信息系统。第五条  本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印章信息系统承建企业、公章,刻制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公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第六条  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党、团组织印章,应持党、团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党 、团组织批文复印件。人大、政协印章须持单位证明。(二)国家机关印章,应持单位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三)事业单位印章,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部门颁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企业印章,应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企业及报关专用章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还持外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军队印章,应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工会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六)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需刻制中、英文印章的,应持民政部门出具涉外交往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还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批文复印件。(八)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参照川公治发[2003]55号文凭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应刻制在印章上。(九)学校印章,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十)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应持卫生厅(局)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十一)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川单位印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十二)报刊、杂志社印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三)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应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执照除外)、《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十四)钢体印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七)宗教组织印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十八)直属系统单位刻制系统各级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及系统单位名录,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  更换印章,应持更换印章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理由),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用户领取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当地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出具《印章销毁证明》。第八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补抢补刻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还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说明》上签名、捺手印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在《四川日报》等主流报刊上刊登印章遗失或被盗、抢还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接处警记录复印件方能刻制。第九条  印章审批资料管理(一)应设立档案资料保管箱、柜,由专人管理做到资料保管齐全,存放有序。(二)审批印章的文字资料由当地公安机关保存《印章准刻证》由公章刻制企业保存。(三)网上的印章信息保存二十年,文字资料(含印章准刻证)由印章的审批单位和印章刻制企业分别保存五年。第三章  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印章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公章承接验证登记制度。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的公章,应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及与准刻证明上批准的规格、式样一致,应落实专人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印章式样、材料、监制及取货日期。(二)建立健全监制保管销毁制度。承接刻制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公章时,应在指定工作室由专人刻制,委托单位要派人监督。承制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以及样品由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被盗或丢失。试刻的样品和损坏的残品、废品不能擅自处理,应在监销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三)建立健全交货验证登记制度。委刻单位取货时应办理签字手续,取货人应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在登记簿上签收,并注明件数。承制单位在交货时应严格把关,仔细验证,在手续完备条件下,才能交货。因印章破损或单位名称变更,重新刻制的印章,当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旧章销毁证明,交旧领新。印章企业在刻制入网印章发生网上差错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网上报废。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一)辖区派出所每月对印章企业实地检查至少一次,区县治安部门每季度对印章企业实地检查至少一次,省公安厅每年不定期对印章企业实施检查。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印章企业实行提审制度。(三)对违规违法刻制公章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造成社会严重危害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企业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  印章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第十二条  在印章系统建设时,各市(州)应当根据全省印章系统建设制定的方案,配备所需硬件设备。(一)印章系统硬件设备性能应达到印章系统运行的要求,并根据全省统一制定的配置方案对系统硬件设备进行定期升级;对因使用时间过长、已经老化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换。印章系统内的硬件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替换或挪作他用。硬件设备的更换、维修,应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保安工作规定》执行。(二)建立完整的印章系统硬件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购置的时间、用途、配置、维护等情况。(三)印章系统硬件设备应当按照要求旋转在指定地点。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点设备,应当放到公安机关固定的办公室内。企业的生产系统硬件设备,应放置在专用的微机室。(四)放置印章系统硬件设备的机房,应当具有恒温、防潮、防尘、防静电防雷电和电磁干扰、稳压电源装置,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印章系统硬件设备应当每年进行专业清洁除尘。第十三条  各市(州)印章系统承建企业对审批点和印章刻制企业的故障报告,应在1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省级印章系统承建企业报告。市(州)系统承建企业应及时将制作的印章数据准确、完整的上传到省公安厅印章管理中心并及时备份数据。第十四条  省级印章系统企业要按照系统运行情况的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全省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市(州)印章系统发生的故障,应在1-3个工作日内排除。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企业员工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十六条  印章刻制企业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刻制印章,并按照《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规定刻制上网的印章。第十七条  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入网印章的印纹,应与数据医疗队中的印纹、纸质留底印纹相一致。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企业承接印章刻制,发现涂改、伪造备案资料和准刻证等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登记造册,送交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印章刻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遵守印章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不得复制、修改或泄露所使用的印章系统软件和泄露入网印章信息及资料。(二)不得在系统设备上安装非本系统软件或游戏。(三)不准私自登录印章数据服务器和擅自修改密码。(四)建立正常运行的实时备份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安全。(五)应安装专用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按照系统运行情况的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升级,防止系统感染病毒和黑客入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9-26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川民民函[2000]94号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规格、式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别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二、印章换名称、文字、文体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申请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三)民办百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五、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本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重新申请刻制;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停止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十九日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 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7-09-26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年10月27日)为了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批备案、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二、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四、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五、对无照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 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7-09-26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反头,一些流动人员在路边、桥头非法摆摊设点,或由其他人员帮助收活、再到秘密窝点非法刻制公章;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印章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有的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为严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刻字摊点。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本地的刻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对为非法刻字人员承接、介绍刻字业务和非法买卖印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合法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刻字工商户,只能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路边、桥头等地乱设摊点,并不得承制公章。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刻方和承制方的刑事责任。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到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波动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印章业治安管理
2017-09-26

印章业治安管理1:什么是印章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印章业,俗称刻字业,是指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2:印章业有哪些特点?   印章业有下列特点:   (一)印章使用的广泛性。印章作为一种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有着广泛的用途。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使用印章的单位、团体、个人越来越多,印章业有着广泛的服务对象,已成为社会必不可少的服务行业。   (二)印章效用的权威性。印章业所承制的印章大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小私章,作为个人身份的证明,体现公民个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到机关、企业、团体的公章,是各单位处理各项业务(如财务章、供销专用章、合同章等),对外进行业务联系的凭证,是一些文件、合同、协议等是否有效的权威性证明,尤其是党、政、军机关等重要单位的公章,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标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等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威容易受到假冒,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私刻、伪造公章、专用章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要坚持予以打击。   (三)印章业管理的复杂性。印章业从业人员众多,情况复杂,有些个体从业人员并不具备承刻公章的资格,但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违反印章业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刻制公章,为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介绍信、身份证明等进行诈骗活动提供条件;也有些国有、集体刻厂的内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或经受不住违法犯罪分子的拉拢、利诱,利用工作之便为其私刻公章,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有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印章业管理上一些漏洞和疏忽,盗窃、冒领已刻好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骗取刻字厂家为其刻制所需要的印章等。因而,如何防范控制印章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3: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   (一)审批备案制度   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而未经审批备案、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或其负责人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及时向原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承接、验证、登记制度印章经营者必须指定可靠、熟悉业务的专人承接业务。承刻公章、钢印、戳记等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印章准刻证》才能承接。个人经营印章业的,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承刻单位公章。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如果没有介绍信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的,不准承刻。刻字厂(店)承接单位印章的,必须查验委刻单位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委刻印章的规格,式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印章准刻证》批准的规格、式样相一致,要严防伪造。对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印章规格、式样没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一律不准承刻。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印章业要建立专门的登记簿册,对承刻的印章由专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有无证明、介绍信,要刻制什么样的印章,使用的是何种材料,是否监制,取货日期等。个体摊点承制个人名章,也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委刻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并将登记簿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三)监制,保管,交货制度承刻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公章时,要在指定的保密车间或特定的工作室指定专人刻制,委托单位派人监督。承刻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以及专人专柜严格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试刻的样品和损坏的残品、废品不能扔掉,必须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底牌、图案、设计样品,应全部归还委刻单位。印章业不允许留样或者仿制。委刻单位取货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取货人要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在登记簿上签收,并注明件数。承制单位在交货时应严格把好关,仔细验证,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才可以交货。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冒名顶替,领取成品。(四)情况报告制度 印章业经营者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负责人和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包庇坏人或知情不举。印章业经营者在举报中,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更不允许隐瞒真相。(五)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条件的印章业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置专人负责保卫工作,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与此同时根据印章业的特点,公安机关要经常深入印章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印章业的动态。教育和发动员坚持合法经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并帮助印章业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组织,以便能达到密切掌握印章业的治安状况,获取较深层次的治安信息。4:怎样办理印章的承刻手续?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一)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学校刻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二)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摊刻制。5:对印章的名称有何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6:对印章所使用的文字有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的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时,应当并刊汉文和英文。7:对印章使用字体有何规定?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8:公章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章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下属各部门的印章。   (二)各种机关、单位的钢印。   (三)合同、财务专用章。9:什么是私刻或伪造公章?    凡违反关于刻制公章的规定而承制或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都属于私刻或伪造公章。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私刻或伪造公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例如:财务专用章只用于银钱的往来,财务事务中;户口专用章只用于办理户口登记,颁发户口证件时。如果以户口专用章证明某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或者以财务专用章签定合同等,就有问题。   当然,识别公章的真伪不仅应将上述方法综合起来,还应与其他识别方法结合,以提高识别公章真伪的广泛性和可靠性。

违反印章管理的法律责任
2017-09-26

违反印章管理的法律责任摘要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立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刻制印章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2017-02-15

  一、简要说明需提交证件:  各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委托书等。如果本单位已刻公章,则应在所有复印件、申请表、委托书是加盖鲜章。    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领导小组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本单位证照(如本单位无独立证照,取上级单位的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具刻章证明、委托书等。如果本单位已刻公章,则应在所有复印件、申请表、委托书是加盖鲜章。    更换印章需填写销毁印章申请表,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规公章刻制企业发的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2、企业申请刻制内设机构印章,须持有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刻制各类业务专用章,需持有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刻制合同专用章还须提供《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还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刻制印章,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证照(如本单位无独立证照,取上级单位的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  2、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  (三)一些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民政局的批文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2、幼儿园及其他教学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教育部门的批复文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3、劳动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的批复文件、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4、 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刻制印章,须持有卫生部门批复文件或《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5、记者站、广电、报社等新闻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省或市宣传部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须持有省司法厅的批复原件(证书)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7、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必须在单位属地地、市级及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所遗失的印章作废。  2、刻制印章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公章遗失的,须法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执照原件到属地公安局验证。  3、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变更名称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或者主管部门颁发的更名通知书,刻制印章申请表、销毁印章申请表、交回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更换的,凭相关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印章申请表、销毁印章申请表、交回旧章。

刻制印章管理
2017-02-15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川公发[2011]12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印章准刻证》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为全面提升我省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之规定,除暂不纳入网络印章范围的党团组织、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印章、军队印章、钢体印章外,新刻制的公司印章都纳入网络防伪印章范畴。为保证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防伪印章。  二、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在当地公安局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及鉴定印章真伪。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防伪印章采用加密线技术。每枚印章都对应唯一的加密线线形,可由专业人员比对验证真伪,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公安机关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硬质橡胶、光敏、铜质),不得使用其他材质制作印章(如木质、原子印章、塑胶、牛角等)。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本单位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省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向当地公安局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