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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刻制公章需经许可,可不要违法了都不知道!

2018-04-19


以案说法‖经营、刻制公章需经许可,可不要违法了都不知道!




日前,巧家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查处两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公章刻制案,行政处罚两人。

春节期间,治安管理大队在对全县印章刻制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巧家县城区陈某与黄某经营的两家印章刻制点,在未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公章刻制,当场在陈某经营点查获140玫空白印章、1玫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在黄某经营点查获的34玫空白印章。经询问,陈某、黄某如实供述了未经公安许可擅自经营公章刻制的违法事实。

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黄某被处于罚款500元的处罚;两处经营点已通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