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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 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2017-09-26

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

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83]37号

1971年9月2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知的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    印章规格、式样

1、(略)

2(略)

3、(略)

4、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五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彼治区党委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

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在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委留样或仿制。

四、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手人监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